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创建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请示》(青政呈(2004)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园区建设期三至五年。
二、原则同意《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建设规划》总体内容,请按照规划内容,抓好落实工作。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产业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以机制创新、环境创新、技术创新为指导,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