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层转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企业已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发生纳税调整,可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重新调整年度申报。
2、企业年度申报的纳税调整数应该与企业的帐册凭证和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实际发生数相一致,不得进行虚假的纳税调整申报。
3、重大会计差错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4、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应提供实际缴纳的保费凭据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5、各基层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不得再受理、审批企业上年度税务审批事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