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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文件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市“票表稽核”工作仍按照省局规定的先认证、报税,后纳税申报的流程进行(包括网上申报的企业)。

  2、根据总局、省局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禁擅自使用和开发各种网上抄报税软件。今后网上抄报税事项一律按总局、省局的布置进行,各地不得自行开发和使用。

  3、为了不影响我市“票表稽核”比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抵扣联”发票的认证、抵扣仍按总局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办理。

附件: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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