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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南通机床公司更名为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并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通政复(1988)4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首次股票发行的情况报告》[通政发(1993)209号]、国家体改委《关于江苏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3)69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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