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8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洛阳牡丹、伊川杜康酒(杜康牌)、杞县大蒜(金杞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通知
»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电子图合成技术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上海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
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挂账利息计收复利问题的复函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