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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本市职业教育事业在新时期取得快速健康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6部门决定,拟在2006年初召开的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一)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50个 
  1、办学特色明显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等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行业和企业教育培训中心。 
  2、举办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院校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含各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及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等。 
  3、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含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农业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80名 
  1、在本市高等或中等职业院校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等人员,含高等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从事教学和学生管理、行政、科研、科技推广、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含各级国家机关、业务部门、研究机构工作人员。 
  3、支持职业教育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士。 
  二、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始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不动摇,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按照上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勇于开拓,不断改革,在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教学组织和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效益显著。 
  3、具有创新精神,在职教教学研究、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与生涯指导规划工作中、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事工程、开放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百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工程、国家示范性专业和市重点专业(工种)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职教课改和教材建设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起到表率作用。 
  5、在推行国家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企业办学、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创新,艰苦创业,模范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职业教育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职业教育事业,在职业教育的指导、管理、研究、改革工作中,在办学体制改革、办学模式创新、促进毕业生就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成绩显著。 
  2、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在学校建设、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校企结合、职业指导等方面成绩显著,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用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奖励办法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将在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前联合发布表彰决定。 
  (一)向先进单位授予"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向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称号,并分别颁发奖牌、证书等。 
  (二)在2006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以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评选表彰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等管理部门,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有关高校和其他相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要以区县和行业为单位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 
  五、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在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做好评选组织工作。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各区县一般可推荐候选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2名。各区县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侯选名单,应征得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各办学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一般可推荐候选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2名。各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侯选名单,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 
  (四)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含民办)或高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可推荐侯选的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名。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高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应向主管单位提出,由主管单位上报。 
  (五)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和无上级主管委的局或控股(集团)公司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可直接上报。 
  (六)要保证评选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各行业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推荐参评对象进行考察并负责公示情况的检查与上报,对推荐的人选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推荐领导干部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一并上报。 
  (七)要保证评选的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评选,注意发现新的先进典型,要向第一线的教师和学校倾斜。凡2005年已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不参加此次评选。 
  (八)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评审后,审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六、申报材料及时限 
  (一)被推荐候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均需填报《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3),并根据评选申报情况填写《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览表》(见附件4)。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感。典型事迹材料的篇幅原则控制在2500-4000字。以上材料均要求存入计算机软盘(3.5吋),文件一律存为WORD文档。软盘必须清除病毒。 
  (二)上述申报材料均一式3份,连同软盘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 
  报送材料地址:大沽路100号上海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邮编:200003) 
  联系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王向群、张福顺 
  电话:23116722 
  联系人:高等教育处许涛、徐国良 
  电话:231167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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