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发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5]45号文《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687.812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62.8125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1月16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