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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5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古井贡酒(古井贡牌)、古井酒(古井牌)、金种子酒(金种子牌、种子牌、三秋牌、颖州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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