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总稽核室拟定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经今年吉林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后,已修改定稿。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全面稽核涉及各方面工作,但其核心问题是稽核重点内容的确定和评价的方法及标准,望各行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总结经验,研究涉及全面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使得此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修改,并逐渐完善。 
  总行对省级分行全面稽核办法实施细则将由总稽核室专门组织讨论,定稿后另文下发。关于全面稽核周期的规定,根据各行意见略为放宽,如果执行仍有困难,可按现有人力情况安排对下级行的全面稽核工作计划,但要做出达到目标的计划安排,至迟应在二三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稽核周期要求。 
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略) 
  附: 
 
 
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银行总稽核的作用,使总稽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行的总稽核每半年要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 
  三、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本行及所属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本行及所属行执行业务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四)反映上级行和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总稽核职责,研究解决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六)履行总稽核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