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28号)精神,由市粮食局代拟的《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八日
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大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38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九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产权制度转换、职工身份置换为切入点,以'国退民进'为出发点,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创新机制,逐步将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二、总体目标
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全部进行规范化改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速粮食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三、实行政企分开,创新企业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1、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政企分开为原则、以服务于企业为宗旨、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的,切实转变职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粮食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关系,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彻底与企业脱钩,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使企业真正拥有经营自主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当地财政部门应予足额拨付,不准把费用转嫁给企业。
2、国有粮食企业要尽快创新机制、改善经营管理,要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在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形式与办法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撤并一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对一些范围大、乡镇数量多、粮食商品量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按多个乡(镇)设立一个公司的要求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对乡(镇)粮食商品量均较大、经营量较平均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对一些地处偏辟、粮食购销量业务量不大、规模小的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通过兼并、租赁和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
2、实施股份制改造。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多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实行企业职工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国有控股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组织运行形式允许多样化。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员定岗。原则上每个粮食购销公司管理人员不超过7人,粮食收购和销售人员按50至1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省级储备粮和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保管人员按100至200万公斤粮1人来配置。
4、在内部岗位管理上要充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聘用,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选聘的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员工通过平等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劳动关系。
(二)国有粮食附营企业
1、粮食加工、粮油机械、饲料等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应大胆借鉴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形式,通过采取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国有民营、兼并或全资收购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则通过改制、改组、做强做大,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3、小型企业可运用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4、企业产权制度转换的具体操作,按照九府发(2002)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变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身份,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及社会保障
1、内部退养。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并由企业继续发放生活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解除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则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安置费。企业对职工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可一次付清,也可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证金,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九府发(2001)16、17号文件规定执行。
4、职工安置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经职工本人自愿同意签名方有效,确保社会稳定。
5、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凡是新参保的企业必须交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六、广开渠道、积极筹措职工安置资金
1、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及时足额兑付。资金筹措可从以下渠道取得:一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三是土地出让收入;四是抵押贷款;五是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除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按适当比例提取的维修基金以外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六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2、对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要优先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用于清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集资款、基本养老保险金、医保金等,要留足离退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独统筹医疗费以及职业病、因公致残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相关人员抚恤费。
七、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改制时,各企业应对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由企业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和净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报所属财政部门审批,统一进行处置。
3、改制时,应对各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核实企业债权、债务,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核定业绩,为企业改制及时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资料。
4、改制企业资产拍卖、拍租或进行股份制改造,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变相集体侵吞。
5、对改制企业的债权要彻底追偿,严禁借改制之机随意核减、核销,一经发现依法严惩。一时无法追偿的债权应办理好有效法律手续,并列资产移交,由托管者负责继续履行追偿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改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1、市粮食局成立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工业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各改制企业的具体工作;指导各改制企业完善改制方案;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负责报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协调各改制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验收各改制企业的工作。
2、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亲自挂帅,各科室组成若干个企业改革工作组,实行定点包干制,督促各县(市、区)、各企业实施改制。各县(市、区)粮食局也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改制中的各项工作。
3、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以下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准确测算改制成本金。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制定改制方案,并准确地测算出改制企业所需的改制成本金。第二阶段:清产核资。由市局财务科牵头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市直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各县(市、区)粮食部门也应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各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准企业家底。第三阶段:组织资产变现,实现职工身份置换。将企业有效资产剥离出来,通过转让、出售等形式实现资产变现,同时广辟资金来源,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第四阶段:各改制企业按改制方案选聘上岗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实现企业职工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第五阶段:对完成改制工作的企业,进行总结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