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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17日市政府八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大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委有关规定,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中直石油、石化大企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八)与其他地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九)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十)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要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要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要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要活动;
  (五)涉及地企关系的重要活动;
  (六)涉及政民关系的重要民生活动;
  (七)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八)国家、省、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九)其他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重要客人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省政府及省各部门、各单位、省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包括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市(地区)市级领导,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要请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领导出席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接待活动的服务工作;市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活动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研究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离市出席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省或省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地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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