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九十年代初,我省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建设初级水利化县的决定,并在沙县等6个县实施了初级水利化县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已通过验收,由省政府确认。但是,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定的“暂行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必须进行修改完善。为了使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水利化县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现将《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一轮创业的要求,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利经济良性循环,实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改革活水的目标。建设水利化,发展水利化,巩固水利化,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再创福建水利建设新业绩,为我省的农业丰收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二)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标准 
  1.全县(市、区)的有效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90%以上,其中保证灌溉面积达到80%以上(山区县各降低5个百分点)。 
  2.主城区防洪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 
  3.保护面积万亩以上农田保护区防洪排涝工程: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 
  4.全县(市、区)农村人畜饮水基本解决,水质达到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乡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 
  5.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1)小(二)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达到部颁现行防洪标准。并通过每年维修加固配套,使工程完好率达到80%以上,机电排灌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实现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2)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抓好渠道防渗工作,使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1立方米/S--1立方米/S流量渠系达0.7,1立方米/S--5立方米/S流量渠系达0.65,5立方米/S以上流量渠系达0.6。田间大力推广低压管灌节水技术,经济作物推广喷、微灌节水技术,稻田推广科学灌溉技术,使全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60%以上,达到全国节水增产重点县标准。 
  (3)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和定权划界 
  工作,充分发挥工程管理单位水资源、人力、物力和设备优势,开展综合经营,扩大服务范围,发展水利经济,深化改革,促进水利经济良性循环,实现水利资产保值增值。 
  (4)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具有相应的水利服务机构和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责任制落实;强化灌区管理,健全灌区代表会制度。 
  6.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水电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1994〕41号),对辖区内的水资源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一管理水量水质。按照省政府批转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抓好水利建设基金划拨到位,征收“四费”(水资源费、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3年内应按标准实施到位。此外,还要落实劳动积累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制度。 
  (2)加强水利执法专职队伍建设,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装备落实。严格执法,及时处理各类水事案件,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 
  7.完善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利用已有的县、乡水利技术力量,促进科教兴水,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大中型水利工程还应当建立具有较先进水平的、能为防汛指挥决策和水利优化调度服务的水情遥测遥控遥报和无线电通讯网络系统。 
  (三)开展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的基本条件 
  1.现有水利设施较完善,管理较好,经过3年的努力能够达标。 
  (1)全县现有有效灌溉面积、保灌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5%和75%以上(山区县各降低5个百分点)。 
  (2)全县(市、区)农村人畜饮水解决率达85%以上,水质符合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乡镇自来水普及率达75%以上。 
  (3)全县现有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达30%以上。 
  (4)现有水利工程在设计标准范围内能正常安全运行。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省定标准计收水费,实收额占应收80%以上,收支基本平衡。 
  (6)各级水管单位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充实,管理规章制度较完善,工程管理单位有建立技术档案。 
  2.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要求迫切。机构健全,投入到位,人员充实,协调有力。 
  3.地方财力相对比较雄厚,能为建设初级水利化筹集资金。 
  (1)初级水利化县及其所在地(市)财政预算中应列水利化专项经费。 
  (2)凡是属于商品粮基地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县,能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广泛发动群众集资投劳,落实乡(镇)、村自筹资金,体现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利化建设资金的机制。 
  (四)实施步骤 
  1.分期分批实施。根据开展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的基本条件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向所在地(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推荐。省政府委托省水利水电厅分期分批初选若干初级水利化县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逐步组织实施。 
  2.初级水利化县确定后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初级水利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期为3年,分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限期完成。初级水利化建设总体规划由省水利水电厅组织审查批复。 
  3.初级水利化建设期满后,由县政府向省水利水电厅提出申请预验收。认定达到省定标准后,按规定向省政府正式申报验收。省政府委托省水利水电厅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逐项检查核实,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确认。 
  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可直接同省水利水电厅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