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汽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凡销售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要求纳入订货合同,对经抽检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没收销毁。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料,制定《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高排放车型目录》。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限期通行证。在城市大气质量超过警报限值时,对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市政府可作出在市区某些街道路段限制行驶的决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制定《深圳市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推荐目录》(具体车型可登录www.szvecc.org.cn查询)。环保车型目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市政府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或进口环保车型目录上的机动车辆,鼓励市民选购目录上的机动车。随着我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的深入开展,购买不在环保车型目录上的机动车,将依法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