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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铁路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铁路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核定重庆铁路分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重铁多经[2000]40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发展需要,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运输代理服务并与国际货运代理接轨,你局成立了专业代理公司从事铁路货运代理业务,经研究,现对铁路货运代理有关事宜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运输代理服务的原则: 
  1、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货主自愿委托的基础上,运输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运输代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2、分局各货代分公司及经营网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张榜公布,按受社会监督。收取货运代理服务费后,不得再收综合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重复收费。 
  二、运输代理服务项目: 
  揽货、托运、缮制有关运输单证、报关、报检、交接、清点件数、拴挂货签、打包、捆绑、分拨、配载、监装、监卸、转运、仓储、装车、装箱、拼箱(车)、垫付资金、预算、结算运杂费、办理到发手续、提供货运信息以及“门到门”运输安全赔偿代理等服务。 
  三、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铁路货物运输全程代理服务费 
  整车9.5元/吨 
  零担0.15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250元/箱、次 
  收取了上述全程服务费,就不能再收发送、到达服务费。 
  2、发送代理服务费 
  整车6元/吨 
  零担0.09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50元/箱、次 
  3、到达代理服务费 
  整车3.5元/吨 
  零担0.06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00元/箱、次 
  四、涉及公路、水运、航空等多式联运代理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运杂费、短途运输、装卸、包装等费用据实清算。 
  六、重庆联运总公司、中国集装箱公司重庆分公司可参照此文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运输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从事铁路货运代理的企业根据每笔货物运输实际情况与货主协商进行下浮。 
  七、本文自2000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ΟΟΟ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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