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大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大队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大队长二人,襄理大队业务。
大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大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大队设下列各组、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刑事业务工作计画、报告、秘书、研考、文书档案管理、庶务、出纳、后勤工作、刑事人员员额编制及配置、一般行政业务处理等事项。
二、第二组:勤务策划、执行、督导考核、督察、政训、保防、特种勤务及重大勤务、一般警卫、常年训练等事项。
三、第三组:刑事(犯罪)侦查情资运用、实务、技术、法令、规章之研拟修订、解释、协调、管制等事项。
四、第四组:犯罪预防及宣导事项拟订、策划、执行、管制,缉逃、防抢、监管治安人口、治安联防措施,犯罪通报、资料建立、查寻、管理、运用,刑责区规划及督导考核,检肃流氓、帮派、组织犯罪工作等事项。
五、第五组:刑事法令搜集、研议、解释,移送书类审核,员警违法、刑案通报、管制、管理,检警、军法机关联系协调,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遗失物、罚锾、无名尸、拘留所管理、督导考核等事项。
六、第六组:大队周报、晚报及队组长会议、通联查询管制、各类计算机查询信息建立、查询、管制、刑事侦防器材管理等事项。
七、勤务指挥中心:刑事警力指挥、管制、协调,刑案通报、管制、联系事项。
第4条 本大队置技正、主任、组长、队长、警务员、调查员、分队长、侦查员、小队长、警务佐、侦查佐、书记。
第5条 本大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大队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大队下设侦查队六队,并各置副队长由警正警务员兼任,所需人员由本大队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大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