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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天津市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委属高等学校,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科研、科学仪器设备新产品的开发、鉴定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订了《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二、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格式)(略) 
  三、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格式)(略) 
  四、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报告(格式)(略) 
  五、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格式)(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以下简称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制、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教育装备工业产品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或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级(以下简称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二级管理。委级管理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条件装备司;省级管理部门为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委级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项目,均由企事业单位填报《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和《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经省级教学仪器主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国家教委(委属企、事业单位含委属院校可直接上报)。由我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委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由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条   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为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试产前,必须进行试产鉴定;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投产鉴定。对简单的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可以合并进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销售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主持单位。委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单位应将鉴定报告审查后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核发鉴定证书。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要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八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鉴定方式并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委员会。地应聘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或重新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证书。 

    第九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文件资料审查组;测试和试验审查组。组长可由鉴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级职称人员不能超过30%。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草拟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以及表决结果(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均应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露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鉴定的条件、内容 
 

    第十三条   鉴定的必备条件: 
  (一)样机(品)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并有销售前,能投入试产。 
  (二)产品图纸及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七)提供必要数量的样机(品)。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制总结报告(含产品水平分析和质量分析)。 
  (四)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图样及技术要求、工艺文件及产品检测规程、工装明细表等)。 
  (五)产品检测报告(由鉴定主持单位认定专业检测单位)。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成本核算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八)用户试用意见。 
  (九)产品企业标准。 
  (十)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五条   鉴定主要内容: 
  (一)对新产品、新技术性能、技术水平、采用标准等作出评价。 
  (二)审查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发布前与此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发布前与此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发布前与此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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