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是商品交易中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米制和市制的量布尺、金属白酒量提、杆秤、戥秤、案秤和台秤等。它们的量值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为了保证买卖公平,防止商品变相涨价,保持物价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现根据国家计量总局《关于配合物价大检查加强计量管理的通知》和《
昆明市衡器管理试行办法》,对市场度量衡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我市从事制造、修理上述各种度量衡器的企业,须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方可营业,任何人不准私自制造和出售度量衡器。
凡经批准制造和修理度量衡器的企业,必须接受市计量测试所的检定,各郊县(区)暂由当地粮食局代行检定。
度量衡器的新产品,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
第二条 凡在市场上销售使用的上述各种度量衡器,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盖有检定印记,否则,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各企业的营业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思想,遵守《衡器使用守则》,正确使用度量衡器,做到秤平、提满、尺码足。
第四条 为了对使用度量衡器进行监督,有条件的营业场所都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公平秤、公平尺。城乡集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公平秤。
第五条 使用度量衡器,每年应送计量部门检定一次二次。送检办法是:公平秤、公平尺每年应送市计量测试所检定一次;白酒量提应普遍送市计量测试所检定一次。凡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台、案秤每年应检定一至二次,城区由市计量测试所检定;郊县(区)由当地粮食局检定;杆秤和戥秤由市计量测试所和市、县(区)工商负责抽检。
第六条 从事检修度量衡器的人员,须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批准,并发给检修证。否则,不得检修度量衡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无检修人员检修。凡经检修合格的度量衡器,应加盖检定印记,并按省计量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外地到我市从事检修度量衡器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计量部门发给的证明, 到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方可在指定地点营业。
第七条 度量衡器除按规定定期送检外,每年在检查市场物价时还要进行认真检查,并立案登记,作为评价企业、 考核职工、 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能够认真学习掌握《衡器使用守则》,正确使用度量衡器,坚持维护价格制度,做到秤平、提满、尺码足,受到群众赞扬的人;对敢于检举揭发使用使用度量衡器作弊,扣斤压两、变相涨价等不正当行为的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1、未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批准,自产自销度量衡器者,除责令停业检查并追回售出产品外,还应没收全部成品和半成品, 2、无检修证自行经营检修业务者,除没收其全部工具、材料和零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失准度量衡器,给商店或顾客造成经济损失者,根据损失的大小,对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当月评奖资格;对单位提出批评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蓄意在度量衡器上作弊,大进小出,从中贪污; 或者玩弄手法,有意扣斤压两,短尺少寸,经顾客揭发,并验证属实者,除没收其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五元以上至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或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场度量衡器的管理工作,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 财贸系统所属各专业公司根据使用度量衡器数量的多少, 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