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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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