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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 2002 37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对自愿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收取培训费。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对培训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在规定补考期内免费重修。
  二、本标准只适用于新增营业性道路驾驶员和增加其它类别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对《上岗证》已经换发为《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培训考试费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道路运输企业,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表
  附表: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表
  授课  收费标准  授课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天数  (元)  天数  (元)  (元)
  客车7米(含7米)以下
  客车7-9米(含9米)
  注:1、普通客、货车之间增加运输资格的,只收取50元培训费。
  2、教材费按定价收取。
  3、本标准含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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