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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回购清偿中回购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STAQ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4号文下发以后,各地反映在证券回购清偿中回购利率及回购逾期如何计息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证券回购利率无论场内、场外交易,债务方(卖出回购证券方)在交易双方原定回购协议期限偿还债务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拆借利率上限付息;原回购协议期限超过四个月的,按四个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执行。

  二、超过交易双方原定回购协议期限的,超过期间债务方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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