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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申请1997年增资配股的请示》(浙证委[1997]151号)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6,042,799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18,714,333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12,123,173股,向前次转股股东配售7,587,793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7,617,500股。国有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
  三、你公司向国有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和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有股股东和社会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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