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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业务部 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业务部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透支27次,最高透支额达600万元,获取利息41.5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肌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 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
  一、对你业务部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二、没收非法利息收入41.5万元。
  你业务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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