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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局长接待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发挥全省物价系统整体合力,提升价格工作水平,扩大价格工作影响,推动价格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全省物价局长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物价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陕西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月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陕西省物价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

  为了及时倾听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物价部门与群众的联系,促进政风行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及方式。局长接待日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上午(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顺延)。各级物价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接待日期、接待地点及接待电话,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解答价格问题。
  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由局领导及负责价格、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接待内容。解答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受理价格举报,听取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四、接待要求。接待人员要注重接待礼仪,摆放标明接待人员姓名、照片、职务的标识牌。接待时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并做好接待记录工作。
  五、接待问题落实。对受理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妥善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需集体研究或请示上级的,待研究或上级明确后给予答复。
  接待日之后,对受理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落实,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六、本制度自2007年5月起实施。
附:陕西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月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省价格宣传工作水平,扩大价格工作影响,推动价格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原则。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月活动,要围绕全省价格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物价系统整体合力,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价格工作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二、活动组织。将每年的10月份确定为“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月”。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三、活动内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价格宣传主题,着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及物价部门深化价格改革、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动态。
  四、活动形式。各级物价部门可采取召开现场咨询会、开辟价格工作宣传专栏、答记者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开展价格宣传月活动。
  五、活动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的价格宣传工作予以指导,下级物价部门应于当年11月初,将开展价格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六、本制度自2007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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