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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海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我省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适应海南经济发展和建设的新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边防、海关、港监、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商业肉食卫生检疫等有关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入出境船舶、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疫的职能机构。上述职能机构要在各主管部门和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锐意改革、灵活交通、简化手续、方便往来,为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服务。

  二、船舶代理或者港口调度部门应当每天定时与港监核对未来二十四小时内船舶到、离港计划。港监接到船舶到、离港计划后提出联检方式(在码头、锚地或者边航行边联检),连同联检时间、计划一并通知边防、海关、卫检等部门。如果参加联检的某一部门对联检方式有异议,应当在港监通知联检计划时提出,由港监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部门应当按商定的方式执行。如协商不一致或者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解决。

  三、凡属于运载粮食、种苗、木材等或者其他大宗货物的入境船舶、船舶代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受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通知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商业肉食卫生检疫等部门派员登轮工作;登轮后要办理其他检查业务,必须在联检工作结束后进行,可以采取分别取样,分别检验的办法。

  四、航行琼港线正常航班的客轮,各部门按船期表进行工作;属于临时增加航班的客轮或者临时入出境的外国籍旅游船,船舶代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和通知港监及港口客运部门。港监接到通知后要负责通知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港口客运部门负责通知中国银行,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联检和现场工作。如客轮或者外籍旅游船入境时间有变更,港监和港口客运部门要及时分别通知上述单位。

  五、联检登轮人数应当严格限制。除外籍旅游船和客轮外,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应当遵守各派一人参加联检的规定。个别联检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加登轮人员一至二人,但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事先通报港监。
  在码头实施联检的船舶,联检人员应当在进港船舶停靠码头前半个小时到达指定泊位;出港船舶装卸作业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办理联检手续的时间,进港船舶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出港船舶不超过二十分钟。

  六、严守登外轮守则和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信誉。凡登外轮或者在联检厅现场工作的口岸人员,要仪表端庄,衣着整齐。不准与外轮船员、旅客私拉关系;不准随意拿用或者损坏外轮的设备、物品;不得向船员、旅客付价、价购、托购物品和私自接受礼品、钱物和兑换外币。禁止在外轮上看录像、电视和翻阅书籍、画报等。

  七、在码头实施联检的客轮或者旅游船,港口客运部门需要登轮做开仓、起吊、装卸行李的服务人员,可以随联检人员同时登轮,但必须提前向边防部门通报登轮人数和名单。登轮的服务人员必须佩带边防许可的标志。在联检工作未结束前,任何人不准擅自离轮。

  八、凡要求前来我省开放的港口、海域进行旅游、参观等活动的外籍旅游船或者其他客轮,必须通过船舶代理部门事先向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根据口岸的通过能力并征求联检单位意见后给予答复。经批准的外国籍旅游船或者其他客轮进行上述活动时,船舶代理部门或者负责接待的单位,要在旅游船或者客轮抵港前四天将旅客情况、活动项目和具体情况等情况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便组织做好检查、检验、服务接待工作。

  九、边防、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食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联检厅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和佩带国家规定的制服、臂章;中国银行、中国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到联检厅执行任务时,也必须佩带各自统一的标志和边防发给的许可证。前来执行上述任务的车辆,港口保卫部门或者门岗要予以放行。

  十、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入出境的口岸,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往来。
  凡属于党、政机关和团体的人员及车辆需要进入港口接送入出境旅客的,必须向当地 口岸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许可证;其他的由港口公安部门审批并办理许可证。港口保卫部门或者门岗凭许可征放行。严禁三轮车、平板车进入港口联检场地接送从香港入境或者前往香港的旅客。

  十一、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是检查、检验单位工作的场地,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有外事、服务或者执行接待任务的人员需要进入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必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边防办理许可证后才能进入指定的地点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边防、海关检查现场,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必须经现场工作的边防、海关同意。

  十二、有关党、政、军重要领导人及应邀来访的外宾入出口岸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时,遵循内事服从外事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果口岸各单位不能协商解决,要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由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或者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属于协作配合的矛盾和纠纷,应当通过双方领导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必要时做出仲裁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服从仲裁决定。

  十四、加强国际联检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国际联检厅周围,边防要划定口岸管理区并设立标志,口岸管理区外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港口公安保卫部门负责。

  十五、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国际联检厅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为在国际联检厅内工作的检查、检验单位免费提供水、电、电话,工作期间保证水、电的供应。

  十六、搞好国际联检厅内外的管理,保持国际联检厅内外整洁。各单位每次工作结束后,要负责清理打扫各自使用的房间、场地,关好门窗、切断水、电源。港口客运部门负责国际联检厅内外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管理。

  十七、本办法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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