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从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从而确立“抓防范工作从管人入手,管理人口以居住房屋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新九江而作出努力。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所有出租的居住性、经营性、生产性的公、私房屋,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私人等出租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和供他人工作、留宿的商业(饮食)网点、中小旅店、洗浴中心以及做商、饮、服、修等用途的门点和仓库和其他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
(二)工作目标
1、查清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用途等情况,并登记造册,由公安机关纳入微机管理。
2、查清承租房屋人和写字间、商业(饮食)网点、娱乐场所、桑拿浴等公共场所的工作和留宿人员的姓名、原籍、原工作单位和职业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掌握有无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线索。
3、查清和依法取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造假窝点以及非法传销窝点。
4、抓获一批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和逃犯,清除一批火灾等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
5、依法取缔一批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有制约机制的房屋租赁市场,完善房屋租赁的法规。
6、做到“四清”和“三个100%”即:出租房屋底数清、房主身份清、租房人员情况清、治安重点对象清;出租房屋登记率、《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和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入网率均要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
1、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2、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对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发生在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组织流动人口开展小区创安,坚持每月对暂住人口进行一次防盗、防抢、防骗知识宣传。
4、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出租和暂住人口承租业务时,要做好详细的登记备案,并将登记情况每月向公安机关通报一次。
5、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违反工商管理规定,在出租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时间从2007年8月20日至11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8月31日。主要工作是综合调研分析出租房屋基本情况,明确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研究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组建各级机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清理整顿队伍。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清理整顿行动的重大意义,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以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主动申报阶段——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是在广泛宣传发动,政策引导的基础上,让出租房主或承租人积极主动地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清整机构,按政策鼓励主动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充分调动出租房主或承租人的积极性,解决出租房主或承租人提出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消除疑虑,主动配合。及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与服务。对于少数经多次教育仍拒不申请登记和履行义务的“钉子户”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主要是明确清理整顿的区域界线和责任,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分若干调查小区或小组,分别深入到出租房屋户、商业(饮食)网点、中小旅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面见房主和承租人,采取同户口簿、房产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相对照的方式,做到调查小区不漏楼栋,楼栋不漏出租户,出租户不漏人,认真摸清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住宅房屋,经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领取《居住房屋租赁证》。对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经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领取《房屋租赁证》。对承租房屋人员,由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后,逐一进行登记。同时开展对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信息收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录入微机管理。
4、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切实保证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质量,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分级负责制和分阶段的质量验收检查制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各县区、各部门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走过场或未能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检查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有机结合。此次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要突出重点,要科学摆布,统筹规划。要把此次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同打击抢劫、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结合起来,同扫除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结合起来,同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同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集中人力和精力,全力以赴投入其中。要针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高度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工作的改进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4、狠抓落实,加强反馈。对这次清理整顿中登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公安机关要及时录入微机,纳入网络管理。对于离开暂住地的流动人口要及时注销。要加强情况报告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种统计表。要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在清理整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突破难点,强化保障。在清理整顿中,要坚持重点与面上兼顾的原则,突破难点,以点带面,要做到街道(乡镇)领导包社区(村),社区(村)领导包小区(小组),包片民警进社区(村)。除抽调专业人员外,还可充分利用保安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房管员、计划生育专干以及治安积极分子等作为补充力量。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为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
6、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端正和树立抓好出租房屋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各部门、各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一定要按政策办事,依法行政。要保护符合规定的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房主或流动人口要依据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严禁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7、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行动,力求达到实效,对所有居住、经营、生产性质的出租屋详细登记造册,全面准确掌握出租房屋情况。对每一处租赁房屋均须进行发证管理,对经登记的暂住人员发放暂住证。
8、各行其职,责任倒查。在整治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对于推诿、扯皮以至影响专项整治工作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倒查。凡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