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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有关待遇的复函

铜川矿务局: 


  你局《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执行有关保险待遇的报告》(铜局劳发[2001]第77号)已收悉。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颁发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232号)的规定,对你局陈家山煤矿2001年4月6日事故工亡遗属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字为准,下同)48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丧葬费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亲属按百分之三十发给。 。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调整一次,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十月一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 
  五、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发生的工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支付。待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按月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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