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矿务局:
你局《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执行有关保险待遇的报告》(铜局劳发[2001]第77号)已收悉。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颁发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232号)的规定,对你局陈家山煤矿2001年4月6日事故工亡遗属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字为准,下同)48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丧葬费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亲属按百分之三十发给。 。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调整一次,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十月一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
五、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发生的工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支付。待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按月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