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特制订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
安全生产法》和《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排查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重点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
省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1.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陕西煤监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交办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交办、省煤化集团、延长石油集团参加组织实施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由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西安铁路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隧道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实施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由西北电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在陕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水上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由西安铁路局牵头,省工交办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农机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渔业、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由民航西北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于今年6月10日前,研究制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各设区市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县(市、区)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省政府组织督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石油、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渔业、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五)再检查再落实,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再检查、再落实,彻查隐患,不留死角,以良好的治理成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检查。
第四季度,各地各单位要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形成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排查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并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源头治本工作。排查企业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加强应急管理,严格事故处理。排查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四)强化监管,全面落实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检查各设区市和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方案的制订、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煤矿“两个攻坚战”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已发生事故的结案处理情况,特别是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一场全国性的活动,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把这场全国性的专项行动与全省正在开展的“三排查、三落实”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采取措施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9号)精神和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加强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加强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今年8月上旬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