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翻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1)7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
(一)2001年9月30日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先进入或靠人调整前职务工资标准,再按调整后职务工资新标准计算增资额。
(二)200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工资标准;从企业或省外调人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工资标准。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提高。提高后标准为: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00元,第二年每月420元,学徒期满按考评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熟练期为每月400元,熟练期满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1档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2001年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对应新标准增加离休费。其中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同职务平均增资额增资的,在计算这次增资额时,应先按1993年工资改革时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办法套入老工资标准,然后再对应新标准计算增资额(1993年工资改革后调升过工资等级的,应累加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退休费仍以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年限相对应的职务增加。
(三)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工程技术1-6级(含相当的)的退休老专家,这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80元增加退休费,以上增资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四)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人员,每月增加50元。民办教师退养人员和监狱、劳教系统退养老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每月增加40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退的外),按增加退休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1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的离休费,从2001年起,列入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福[1996]3号)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2001年10月1日起,提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在现行补助标准380元的基础上增加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元。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元。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由已故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政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暂不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待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组织领导及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也是国家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及增加离退休费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
本通知涉及的工资标准等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