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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桥认养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13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人民、法人或团体无偿认养,以维护、更新、改善及美化本市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桥(以下简称人行设施),特订定本办法。

有关人行设施之认养,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执行。

第3条 人民、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认养人)得以书面向养工处申请无偿认养人行设施;养工处亦得公开征求认养人。

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或经养工处公开征求认养,如有二人以上申请者,由养工处组成评审小组,以评选方式决定。

经审查核准或评选决定后,养工处应与认养人订定认养契约,其契约内容应载明本办法所规定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

第二项之评选须知及前项认养契约书模板,由养工处拟订,报经本府核定之。

第4条 认养人应对下列事项负维护之责:

一、维持人行设施及其周围之人行道整洁。

二、协助清除违规广告物。

三、垃圾筒、照明设施损坏或遗失时,负责维护或更新。

四、发现有流动摊贩或游民等违规情事时,应即通知辖区警察机关、社会局或养工处处理。

第5条 认养人得就人行设施渗水、积水或其附属设施破损进行更新改善,或以整体景观规划设计为目的进行美化装修工程。

前项情形,认养人应检附申请书、设计图、施工计画、维护计画等书件,向养工处提出申请,经养工处会同相关机关审查核准后,始得施作。

第一项更新改善或美化装修,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

第6条 认养人得于认养之人行地下道主信道两侧,申请设置公益、文教广告或认养人自身经营产品之商业灯箱型式广告各一面,长一百三十公分、宽九十公分、厚度20公分。

申请设置前项广告,应检附认养计画书,灯箱型式设计、施工图说、管理维护计画书、电源配电设施系统图,经核准后方得设置。于设置时,应载明核准文号。

认养之人行天桥,除公益性及文教性之广告外,不得设置任何广告物。

养工处认为有必要办理地下道或人行天桥整修工程时,认养人应无条件配合迁移设置物。未依期限迁移者,养工处得径行拆除,并视为废弃物处理。

第7条 认养人应置专人维护所认养之人行设施,并于该设施出入口适当地点设置正面型50公分×50公分之标示牌一面。共同认养者,亦同。

前项标示牌应载明认养人名称、连络人姓名及连络电话。

第8条 认养期间,以三年为一期,养工处得邀集本府有关机关举办年度评比,绩效优良者,由养工处报请本府奖励并公开表扬。

第9条 认养人将设置广告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或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经养工处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养工处得终止认养契约。

第10条 认养期满未续约或终止契约时,认养人应将人行设施无偿依现状归属本府所有,并由养工处径行处理,认养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第11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订立认养契约者,依其约定。但本办法之规定较有利于认养人者,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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