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按照部《关于邮电管理局实施政企分开问题的通知》(信部政(20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2000年4月底前已经完成了政企分开工作,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经营固定电信网络与业务的企业职能分离出去,暂时保留邮电管理局的名称,继续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监管职能。国务院2000年9月28日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组建之后,撤销邮电管理局”。鉴于上述体制改革和机构变化,现将政企分开后,涉及原邮电管理局法律责任承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政企分开前原邮电管理局的法律责任,凡属行政行为引起的,其法律责任由组建后的通信管理局承担。
二、对涉及政企分开前邮电管理局的法律责任,凡属企业行为引起的,其法律责任按照专业属性,由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后的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三、对邮电分营后发生涉及原邮电局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按照信部政(1999)1159号批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