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标准依政府信息公开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政府信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3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信息,依本会提供政府信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
前项收费标准表未明定之项目,按重制或复制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4条 重制或复制政府信息,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5条 申请政府信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除邮递费用仍以实支数额计算外,其余费用,减半征收。
第6条 申请之政府信息属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资料者,得免费提供。
第7条 本标准所定之费用,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8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