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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330

355

25

社会孤老残幼

360

385

25

司法老残

360

385

25

重残无业

城镇

390

416

26

农村

3080/

3330/

250/

散居归侨

城镇

415

445

30

农村

340

370

30

宽释人员

城镇

415

445

30

农村

340

370

30

因公致残知青

415

445

30

纠错人员

415

445

30

摘冒人员

415

445

30

港台回归人员

415

445

30

潘案人员

415

445

3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415

445

3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617

647

30

农村

516

546

30

特赦托派

782

8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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