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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筹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负主要责任的发起人。

  二、原则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各出资2900万元人民币,各占29%;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各占21%;各家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为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我会核准。
  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分管证券自营、经纪、承销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五、发起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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