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筹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负主要责任的发起人。
二、原则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各出资2900万元人民币,各占29%;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各占21%;各家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为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我会核准。
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分管证券自营、经纪、承销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五、发起人应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