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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2年,各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全省基本实现了事故总量有所下降、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年目标。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省政府决定,2003年继续在全省开展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及目标 
  继续在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6个方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全省事故总量和重大事故全面下降,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一)煤矿安全整治。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强化“双基”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害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用工管理和顶板、机电、运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使全省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通过整治,全省煤矿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争取控制在0.8以下,确保1.0以下,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已关闭的小煤矿恢复生产,要关住、管好。 
  (二)道路交通和水上安全整治。 
  1.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以查纠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通过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交通安全秩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万车死亡率力争达到10以下,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农用车、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0%以上。 
  2.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沿海水域的重点是渤海湾、胶州湾和成山头水域,“四客一危”(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经营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的港口、码头及化工码头、罐区。非沿海水域的重点是客渡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渡口、浮桥和乡镇船舶;京杭运河山东段超载船和“三无”船;未经资质认可的船舶修造厂(点);京杭运河山东段干支流和内陆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通过整治,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水上交通事故有所下降,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渔业安全整治。海上以渔民无证上岗,渔船无证出海,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违章作业和落实防碰撞措施为重点;陆上以渔港码头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进出港签证为重点。通过整治,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渔船安全适航质量达到规范要求,渔民、渔船违规违章作业现象明显减少;重大渔业事故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海损事故。 
  (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整治。以商场、超市、客运车站、码头、批发贸易市场、夜总会、宾馆、饭店、中小学校、医院为重点,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通过整治,全省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单位为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和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地下窝点”和“黑市场”;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整治,所有经批准的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不发生重大爆炸伤亡事故,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业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的爆炸事故起数进一步减少,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的企业;强化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隐患和缺陷;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行为,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各类小金矿、铁矿、采石场为重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等级管理,重点解决国有矿山周边小矿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和已取缔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问题,集中整治和规范露天采石场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条件认可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归口管理。2003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各市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和共同负责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安厅、电力公司共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农机办、建设厅共同负责。非沿海水域和沿海水域的交通运输及渔业安全整治工作分别由省交通厅、山东海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贸易办、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旅游局、石化办、交通厅、安监局共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中小企业办、国防科工办、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局、石化办、贸易办、中小企业办、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局共同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材办、黄金公司、冶金公司、电力公司共同负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和监督。 
  (二)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使重点领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和网络建设,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做好抢险、救护和物资准备。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设立由共同负责部门参加的精干办事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安委会和安监局要加强监督协调。省安监局负责调度各市、各部门整治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省政府将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各有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年度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治目标、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3月底。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重点,搞好宣传发动,大力营造舆论氛围。 
  (二)治理整顿阶段。时间为4月至9月。主要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查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 
  (三)重点监控阶段。时间为10月至12月、主要是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分析、检查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针对国庆节等重大节目和冬季事故多发季节的特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治力度,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四)验收考核阶段、时间为2004年1月至2月。主要是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和总结。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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