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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对外华语文教材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教育部台华字第0940186531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因应全球学习华语热潮,推动具有自由市场竞争力之台湾品牌优质华语文教材,依据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院台文字第○九三○○四五三九六号函「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委员会」之任务及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华字第○九四○○八九六三六号函颁之「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行动方案」,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范围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
国内外已登记立案,并具有编辑、通路能力与教学经验整合团队之机关、学校、出版单位及相关文教团体。
   (二)补助范围:
新编或修订适用各年龄层之主教材(包括课本、习作、指引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及辅助教材(包括平面、有声、影像或网络数字出版品等)。
   (三)补助期限:整套教材之补助期限最多三年。
  三、补助原则及基准
   (一)教材内涵:
   1.以我国传统汉字(正体字)编印为准,但得适度加注对照之简化字。
   2.以注音符号及二大华语拼音对照为原则。
   3.能融合台湾多元文化特色与传统中华文化精髓及当地文化。
   (二)补助原则:采部分补助,以不超过总经费百分之七十为原则。有能力发展具有全球市场高竞争力之教材,且能推动急迫性国家语文政策之申请案,得项目提高补助比例至百分之八十五。
   (三)补助基准:以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为基准。但国外有特殊情况者,不在此限。
   (四)若同时向二个以上政府机关申请时,应详列各补助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1.国内申请者向本部申请;国外申请者向我国驻外馆处申请,未经驻外馆处核转本部者,不予受理。
   2.申请者应检具申请计画书(附件一)、经费概算表(附件二)、授权同意书(附件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立案证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审查。
   (二)审查作业:
   1.审查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
   2.审查程序:初审由本部聘请专家学者或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复审由本部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审查。
   3.审查基准:
   (1)教材具有国际华语教学市场之流通性。
   (2)教材编辑群具有华语教学专业资历及国际声望。
   (3)符合各国华语教学之课程标准。
   (4)其它相关事项,例如计画周延性、历年成效等。
  五、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经费请拨:
   1.国内:经本部核准之申请者(以下简称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后,检附经出纳、会计及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之领据,并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帐户及银行帐号,送本部请拨。
   2.国外:由驻外单位汇整本部核准之受补助单位的领据,经初核无误后,送回本部请领经费,再转拨受补助单位。
   (二)经费核销受补助单位于计画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书(附件四)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结;国外受补助单位由驻外馆处转本部核结。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随时了解受补助单位之执行情形,以落实计画。
   (二)受补助单位未依规定办理结案、展延或执行成效不彰等,本部得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补助或二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补助。
   (三)办理绩优之受补助单位,本部将给予奖励或表扬。
  七、受补助单位应配合事项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成果,应授权本部于办理教育事务利用范围内,得无偿重制、改作及使用。
  八、其它事项
   (一)受补助成品之著作权归属受补助单位,其内容如有错误或涉及著作权纠纷时,应自负法律责任。
   (二)受补助单位应依其计画书执行,因故延期者应于事前报本部同意。
   (三)获补助之平面出版品,应于版权页将本部列为辅导单位;有声、影像或数字等出版品,应依指定方式将本部列为辅导单位。但国外自由市场教材,得视实际情况调整之。
   (四)本部视情况需要受补助之教材成品时,受补助单位应实时免费提供。但总数以不超过一百份为原则。
   (五)申请补助之文件及所附资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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