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扩大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规模,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下,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较大进展。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规划,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参保组织工作,尽快吸纳这些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应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对暂时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先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暂缓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促进这些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实行统账结合办法的统筹地区,困难企业的参保缴费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地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掌握。按此比例缴费仍有困难的,经过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由职工个人缴纳一部分,但职工个人缴费数额不应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2%。这些企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那些按照规定能够缴费,但因退休人员较多,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各统筹地区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企业协商,采取灵活的措施和办法,促进这些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暂时完全没有缴费能力,不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困难企业,其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仍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积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确定社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医疗费减免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这类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困难问题。 
  五、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上述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其中,对关闭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其他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时,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困难,各级政府应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六、对实行兼并、重组等改制改组企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改制改组后由企业安置的,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因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改制改组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谋职业或不再就业的,本人愿意且有能力参保或续保,可按照当地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八、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有关市州、县(市)应抓紧将其并轨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在具体并轨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办法的统筹地区,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这些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实行只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办法的统筹地区,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调整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九、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户,纳入一户,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体改办 
省药品监管局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