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在职的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85%、80%分别提高到95%、90%、85%,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15%、20%分别降低为5%、10%、15%;退休的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2%、90%、88%分别提高到97%、95%、93%,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8%、10%、12%分别降低为3%、5%、7%。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