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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注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2000万元。

  三、对于你们在发起人协议中确定的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主要发起人责任的条款,我会不持异议。

  四、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向我会上报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整顿方案中要求公司依法承办的申请报批复事宜。

  五、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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