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
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
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
1990年2月7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
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根据我国外汇资源短缺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在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外贸易方面对外汇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外汇管理方面拟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一、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审批对外借款
1.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除按国家规定审批外,还要注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当前应重点支持农业、交通、能源、通讯和主要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杜绝将对外借款用于禁止类产业,少用于限制性产业。
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资金只能作为流动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出口创汇产业。
二、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管理外汇调剂市场的投向。
1.各级外汇管理局在对调剂外汇的管理中,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下达的进口计划,对计划内下列商品进口用汇予以优先安排:
①支持农业生产方面的用汇,包括: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
②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用汇,包括:粮食、食糖以及生产其它人民生活必需品所需原材料的用汇;
③出口创汇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中重点支持的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用汇。
在必须时,可采取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以保证上述各方面计划内进口的用汇。
2.各级外汇管理局要严格禁止调剂外汇用于下列项目:
①一般消费品进口用汇,如烟、酒、饮料、水果、食品、服装、钟表、化妆品、室内装饰品等;
②高档消费品进口用汇,如摩托车、小汽车、家用电器、黄金及金银饰品等;
③国内能够生产的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各种原辅材料等进口用汇。
三、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贷款、投资和担保业务中贯彻产业政策。对重点支持行业要优先贷款、投资和担保。
四、加强对国内“外币计价结算”商品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强化其“进口替代”职能。
1.严格限制国内“外币计价结算”商品的范围。此项业务仅适用于下列范围:
①借用外债建设的项目,在偿还外债期间,经批准允许用该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收取部分外汇,专项用于偿还外债本息;
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应立足于出口,对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又在国内销售,收取部分外汇;
③国家大中型企业在生产中需要用外汇进口部分关键件、配套件或原材料,为解决其外汇来源,在不影响统配产品分配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在国内销售部分产品,收取外汇。
2.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机电产品和家用电器一般不再允许以外币计价结算。在特殊情况下,国家需要暂时支持的项目,经批准可以收取部分外汇额度,但必须以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零售价格为售价基准。
3.禁止将“外币计价结算”的销售收入作为出口创汇进行层层截留,卖方所收入的外汇或外汇额度必须全部留给生产企业,用于还债和进口生产急需的原材料和关键件,各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得参与这部分外汇或外汇额度的分成。
五、加强寄售消费品市场的管理,防止国内市场受外来消费品的冲击和避免外汇资源外流。
1.严格监督寄售商品代销单位和网点的经营。非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经营寄售业务。
2.严格限制寄售商品的种类。以国内能够生产并在品质上达到国际水平的商品要停止寄售。
3.寄售商品一律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在寄售商品市场上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收取人民币,然后再经过外汇调剂或其它途径换成外汇或外汇券,变相地扩大国内限制进口的国外消费品。各级外汇管理局要严格监督寄售商品外汇专用帐户的使用,并严格审批通过美元额度帐户支付寄售商品的货款的单位。
六、对于违反本措施的各种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
以上措施是否妥当,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