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区分限额内外,实行不同利率的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5号]的规定,从1997年12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调整前利率(1997年7月1日) 调整后利率(1997年12月1日)
三年以内(含三年) 5.13 4.68
五年以内(含五年) 5.49 5.04
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委托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一律不得浮动。
二、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的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