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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我市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4年2月下旬对全国部分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文件发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并要求各地在2月底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表1、《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和附表2、《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为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21号)精神,对照《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并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做好宣传、培训、组织检查、大案要案等各类资料的收集与汇总工作。 
  二、各地卫生局要积极主动向政府进行工作汇报,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表1、《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政府部门)》和附表2、《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政府部门)》,充分做好迎检的汇报总结,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赵学敏,电话:68813028,传真:68811026,邮编:400042)汇总后报我局(重庆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等可通过卫生部网站下载(卫生部网址:http//www.moh.gov.cn/)。 
  附件: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略)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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