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
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面长达5 0 0 米,似雕刻家们以苍天为室, 以大地为纸绘制出的巨幅画卷。其布局严谨,教义体系完备,是世界上罕见的按总体规划、历七十余年建造的大型石刻密宗道场。造像既追求形式美,又注重内容的准确表达;洋洋万像,皆有血有肉,形神兼备,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诱之以福乐,威之以祸苦。涵盖社会思想博大,令人省度人生,百看不厌。南山、石篆山、石门山摩崖造像精雕细琢,皆为精品。总之,论其规模之大,造诣之高,内涵之丰富,反映哲理之系统深邃,感染力之强,大足石刻都堪称一项伟大的艺术杰作。
大足石刻始凿于初唐,盛于两宋,为中国晚期石窟艺术中的优秀代表,素有“北敦煌,南大足”之说。其雕刻艺术水平极高,富有浓郁的生活气息和地方特色;在石窟 型制和造像题材方面突破了早期程式,而有了创造性的发展;在对佛、菩萨以及各种神像的塑造上,完成了民族化的进程,把中国石窟雕刻艺术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其内涵十分丰富,不仅有众多的佛教雕像,且有为数不少的极其珍贵的道教、儒教和佛、道、儒“三教合一”造像,此为前期各代石窟所罕见,故大足石刻为中国宗教史研究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实物史料。史家们更认为是“中国宋史研究的实物宝库”。
近十余年来,邓小平、李鹏、朱?F基、李瑞环、胡锦涛、杨尚昆、乔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先后考察参观大足石刻,皆有“国之瑰宝”等评价。国际知名人士基辛格、西哈努克、吴作栋、比兰德拉等,无不以“堪称世界第九大奇迹”等加以称赞。每年慕名而来的观众已达4 0 余万人 次, 可谓遐迩闻名。征收机关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手续的有关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支付的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费用及其他与契税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成事实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应当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在征收机关征收力量不足的地区,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应当向委托机关申报领取代征的有关税票和凭证,定期报送契税征收的有关资料。
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农业四税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契税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