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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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