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市局京国税[1998]057号通知第三条中“对因停止生产经营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其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其当期库存货物余额进行清理,在允许减除当期留抵税额的前提下,依存货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票结税时,如发现存货帐实不符且属于实物损失的,应依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有当期留抵税额的,应准予扣除。
二、对新办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局京国税流[2000]484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转正手续(包括: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保留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在审批期间仍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且不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国税[2000]217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核查无下落的,在向市局报呈《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的同时,对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失控发票处理。
五、对一般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核查无下落的,在向市局报呈《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解除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且符合市局《认定办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以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