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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种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72号)精神,针对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内容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全市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重点取缔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储、售煤场,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各类从事煤炭加工、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非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储煤场、售煤场。

  二、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的时间为6月16日至8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至6月23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6月23日前报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市整顿领导组召开动员会议,传达省整顿领导组召开的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动员会议精神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公告。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5日)。市、县(市、区)整顿办公室向各非法储、售煤场下达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核发的取缔通知书,并责令其在7月6日至8月5日限期内将存煤销售完,现场进行清理、关闭,逾期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中检查阶段(8月6日至8月15日)。市整顿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公告、继续非法经营储、售煤场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工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三、整顿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无证经营煤炭、非法设立储(售)煤场对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重大危害,建立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责任制,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绝不能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二)完善和加强煤炭准销证、准销票管理。对合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要发放准销证、准销票,凡销售煤炭必须持有煤炭准销票;没有准销票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的煤炭,不准进入流通。市煤炭运销公司、市煤炭稽查支队要加强对公路煤焦经营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坚决打击非法煤炭生产和流通。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井压产、打击非法煤矿的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六类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也不得为非法煤矿销售煤炭提供便利,禁止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凡发现公开销售、利用合法矿井收购、利用合法煤矿票据销售和绕路销售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的,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四)加强依法行政和部门协作。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济、环保、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安全监督、煤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确保这次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领导组机构名单、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王建生(市长助理)
  副组长:
  郭跃忠(市经委副主任)
  成 员: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陈广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成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梦春(市公安局副局长)
  戈新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庞胜奎(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银元( 市煤炭运销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电话:4226137、4223645)。办公室
  主 任:郭跃忠(兼)。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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