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资价报字[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按小水电上网电量0.015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三、按计建设[1996]526号文件的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