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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源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问题的批复

资源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资价报字[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按小水电上网电量0.015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三、按计建设[1996]526号文件的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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