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成日期的界定:1998年6月30日建成并于1999年8月1日前仍未出售的普通住宅,及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建成日期,具体是指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所署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销售时间的界定。
1、普通住宅的销售实现时间仍以粤地税发[2000]7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签定预售契约的日期为实现销售时间。对在2001年1月1日前签定预售契约的,不论其售房收入是在2001年1月1日前或后收取,均不属免税范围。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