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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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