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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如何划分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你局沪税外分[1997]96号《关于对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水、电 、煤等共同性进项税额划分方法问题的请示》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计算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划分其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
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
及其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
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
实施细则
”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来划分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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