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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筹建南山支公司的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南山支公司的请示》(深阳光财险函[2006]0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南山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此复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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